一、不準超出法定權柄處置搜尋別人居處、罰款、充公財物、扣押收禁別人證件或財物等行動,違者依法予以解雇;守法行動情節較輕的,依法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扣押;情節嚴峻組成犯法的,依法究查刑事義務。
二、不準居心刁難、唾罵、欺侮別人品德,加害別人人身權力,違者依法予以解雇;守法行動情節較輕的,依法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扣押;情節嚴峻組成犯法的,依法究查刑事義務。
三、不準毆打別人或指使毆打別人,加害別人正當權利,違者依法予以解雇;守法行動情節較輕的,依法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扣押;情節嚴峻組成犯法的,依法究查刑事義務。
四、不準為守法犯法勾當透風報信,充任掩護傘,違者依法予以解雇;組成犯法的,依法究查刑事義務。
五、不準故障國度任務職員依法履行公事,違者依法予以解雇;守法行動情節較輕的,依法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扣押;情節嚴峻組成犯法的,依法究查刑事義務。
六、不準擅自為別人供給有償辦事,違者依法予以解雇。
七、不準不法限定別人人身自在,違者依法予以解雇;守法行動情節較輕的,依法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扣押;情節嚴峻組成犯法的,依法究查刑事義務。
八、不準私藏、持有和利用警械及殺傷性兵器,違者依法予以解雇;守法行動情節較輕的,依法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扣押;情節嚴峻組成犯法的,依法究查刑事義務。
九、不準到場審判守法犯法懷疑人、建造筆錄、建造法令文書等法令勾當,違者依法予以解雇。
違背上述劃定的,對地點單元的擔任人及其主管部分予以傳遞攻訐,并對其首要擔任人予以訓戒。單元擔任人庇護放縱保(治)安從業職員守法犯法行動,或到場上述守法犯法勾當的,依法究查其法令義務。